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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2019-04-01

劳动力市场监管篇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绩效评价,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二、明确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四)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三、健全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五)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全程服务。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根据其需求和能力素质进行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向其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加强高校毕业生和下岗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实名制管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化就业服务。

(六)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加强对用人单位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强化创业全程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力度,完善担保机制。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次实现就业创业。

(八)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九)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十)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结构特点,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开展专项帮扶;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指导,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四、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地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完善全领域的多渠道供给机制。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广“15分钟服务圈”。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延长线上服务链条,推动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拓展网上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有线电视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十三)提升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地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组织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支持其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

五、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十四)推动标准化服务。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打造全国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和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一体化办理。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向上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管理服务运行平台。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六、组织实施

(十七)健全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把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八)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结构,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示范培训和业务轮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市)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

二、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

三、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九、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为全面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 “五四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制造强国建设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更加富强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促进普惠均等。针对城乡全体劳动者,推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注重服务终身,保障人人享有基本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培训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瞄准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培训载体多元发展、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加强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素质培养,全面做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激励等工作,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促进技能振兴与发展。

——服务脱贫攻坚。贯彻落实脱贫攻坚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技能脱贫。

三、目标任务

(一)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以实施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为龙头,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载体,以职业训练院为依托,健全覆盖全省的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体系。

(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建立并推行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终身、适应就业创业和人才成长需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引导社会资源向职业技能培训领域集聚,形成政府宏观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劳动者自主选择的职业培训新格局。

(三)培训改革成效明显。实现培训对象普惠化、培训资源市场化、培训载体多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规范化,大规模开展高质量的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至2025年,每年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8.5万人次以上。

(四)人才队伍逐步壮大。通过开展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努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和高素质劳动者。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0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达到2万人)。到2025年,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2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3万人)。

四、主要措施

(一)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

1.着眼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着力健全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支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建设开展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职业训练院试点工作,成为职业培训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聚焦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着力推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以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乡(镇)为重点,统筹兼顾其他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开展技能脱贫攻坚活动,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等,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普遍与个案相统筹的原则,进行差异化精准培训,量身定做培训“菜单”,大力推行“送教下乡”和“培训大篷车”等方式,分类精准实施就业技能、农业实用技术、“两后生”职业技能学历教育等培训。加强与对口援青省市等东部企业用工需求的对接,争取以订单、定岗、定向的方式,为我省贫困地区有计划地培训一批劳动力。建立健全劳动力培训与劳务输转一体化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省妇联)

3.围绕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着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过剩产能职工、失业人员、转岗职工、新型职业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即将退役的军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相关人员、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16类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各类专项培训行动,增强重点就业创业群体适应岗位工作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局、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4.发挥企业行业主体作用,着力做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并积极面向中小企业和社会承担培训任务,降低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成本,提高企业积极性。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进行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健全校企合作制度,探索推进产教融合试点。各行业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本行业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技能人才培训政策,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

5.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求,加强技师、高级技师两类高技能人才培训。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

6.突出重点群体,着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对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8类群体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创业创新能力。针对不同人员、不同性别、不同需求、不同创业阶段和地域经济特点,开展多层次、差别化的创业培训。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结合适合创业的项目,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等培训;对处于创业初期的人员,结合区域专业市场对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开展以企业注册、税务登记、人员管理、资金管理、市场营销等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对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发达地区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等培训,把小门面、小作坊等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有意愿或从事电商业务的人员,重点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懂业务、会经营网店、能带头致富的复合型人才,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作用,开展集智创新、技术攻关、技能研修、技艺传承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做好创新成果总结命名推广工作,加大对劳动者创业创新的扶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扶贫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7.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着力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责任和职业使命的认识与理解,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工匠精神培育作为职业教育培训必修课程,广泛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活动。加强职业素质培育,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

(二)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1.以推进职业培训供给侧改革为重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机制。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提高培训供给能力。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各技工院校在规范开展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同时,依法、规范、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就业状况分析、培训指导等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形成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相互补充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

2.以拓展评价选拔渠道为重点,建立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培育和职业道德养成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健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对评价质量的监管。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省级竞赛为主体、市(州)级和行业企业及职业院校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积极参与国家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选拔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

3.以加强职业培训质量管理为重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鉴定评价机构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探索委托第三方对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互联网+就业”等平台建设,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能培训和鉴定评价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为重点,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支持劳动者凭技能提升待遇,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指导企业不唯学历和资历,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落实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和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落实技能人才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全面放开对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的落户限制,不断提高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常驻人口的城镇落户率,没有购、租住房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畅通职称申报途径,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工程技术领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完善以国家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建立企业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标准确定工作。引导培训机构按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设立培训项目,引导劳动者按需自主选择培训项目。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智能终端等信息网络技术在职业技能培训领域的应用,提高培训便利度和可及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紧跟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国家职业标准和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发展。支持弹性学习,建立学习成果积累和转换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沟通衔接。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完善教师在职培训和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条件自主招用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大力开展校长等管理人员培训和师资培训。发挥院校、行业企业作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提高教材质量,规范教材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建成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技能交流传承基地。加强公共实训基地、职业农民培育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技能实训和创业实训网络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公共财政投资,建设技能含量高、体现科技发展前沿技术的公益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法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

(二)多渠道筹集经费。通过政府公共财政补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付费等多种渠道筹集职业培训资金。健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融资机制。企业要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进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整合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的力度,作为就业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地区要安排经费,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学生的技工院校,院校举办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办学经费。

(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定期开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全面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工作。要加强技能人才宣传,创新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努力形成劳动光荣、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8〕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资金申领和申报程序按我省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企业所在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列支办法按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由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支持其增强担保和抗风险能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对主要为中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较好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鼓励其通过减免保费、适当抵押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奖补,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规定执行。积极争取国家担保业务奖补资金,通过直接补助、绩效奖励、代偿补偿等方式,每年对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要按照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性,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不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我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新增就业人数超过现有职工人数30%的(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财政贴息标准和申请程序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各地当年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由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补助。对以基准利率或低于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扶持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包括高校创业园)建设,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其中: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入驻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享受奖补政策的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用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驻创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开展众创空间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00万元以内后补助奖励支持。相关奖补资金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资金按原渠道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申报程序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程序执行。失业青年的认定以在我省登记失业为准。补贴申报资料中,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全数支出后教育经费仍不足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资金支持标准为企业当年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3%。符合支持条件的困难企业持当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支出情况相关审计报告,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将支持资金支付到企业银行账户。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进行确认。(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户籍城镇常住人员(包括持《青海省居住证》的人员),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县(市、区、行委)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程序按《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可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登记失业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行委)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支付标准和程序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在确定救助额度时,应综合考虑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并依据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和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给予救助,切实兜住基本生活保障网。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失业家庭,按照现行的救助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发放补助资金。对下岗失业家庭出现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按《青海省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认定后,属于长期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于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各方责任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依托政府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通过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操作办法。各县(市、区、行委)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工信、国资、发改、住建、交通、商务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人社、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做好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和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扶持政策规范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围绕本意见细化政策措施,紧盯政策落实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操作细则,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加大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力度。要大力推进“一网通办”,推行网上办理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着力打造“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审批服务模式,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并适时下达我省的资金,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8〕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青海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度开展一次,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奖惩并举,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会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方案、细则及自查考核表,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领导小组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展实施,次年3月中旬完成。

第八条考核步骤

(一)市、州级自查。各市、州政府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次年2月上旬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考核年度次年2月中旬,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市、州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核查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分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健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

3.工作实效突出,因欠薪引发的投诉案件全部妥善处理;

4.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2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向各市、州政府进行通报,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约谈该市、州政府有关负责人。被约谈的市、州政府应当在2周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第十三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市、州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6〕1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三)严格落实企业用工制度。全省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劳动合同要重点明确从事工种、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基本内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和管理台账,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诚信记录等信息。加快制定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立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状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及其用工等信息的互联共享,维护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向建设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部派驻劳资专管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花名册报总承包企业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比例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银行协商沟通,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按月将工资汇入其个人账户。对于不足1个月的短期用工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期完成后3—5个工作日内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三、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七)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常态巡查和案件专查,对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排查欠薪隐患。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延期支付原因、涉及人数和金额等情况,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制定落实工资清偿计划及措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八)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尤其是在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预判和监控,做好欠薪隐患的预警和防范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九)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分类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向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领域扩展。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劳务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户统一收缴。实行保证金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适当降低下一项目的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企业必须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全额支付,不足部分从建设工程款中垫付,并在30日内补齐专户保证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落实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十)严格工资支付责任。坚持“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落实建设资金,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一)明确清偿主体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划拨或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整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特别是要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发展改革委)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二)改进工程款支付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与建设单位引入工程款支付使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或者履约保证金等担保形式,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

(十三)落实政府建设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内投资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府工程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加强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垫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四)严格工程款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按时支付工程款和尾款,并及时返还各类工程保证金。对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六)推进建筑领域用工方式改革。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快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支持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小微的专业作业公司,实现建筑工人的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七)加大企业失信惩戒力度。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及严重失信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完善企业欠薪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前置条件,实现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协同监管。存在欠薪问题的,企业及法人年内不得作为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对象。对欠薪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企业,要记入当年诚信“黑名单”,并将其拖欠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上发布,一年内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或增项的申请。发改、住建、公安、工商、税务、人行等部门要同步进行通报,并分别函告企业注册地的相关部门。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函告中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法人纳入各自诚信系统并与授信管理相挂钩,对其在信贷、担保、融资等金融活动中予以限制。工商部门要将其列入企业信用监管异常名录,发改、经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立项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施工许可、项目款拨付等方面区别对待。招投标及监管部门要严把资格审查关,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内取消该企业法人在省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资格。在全社会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七、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八)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件,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有效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九)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二十)妥善处置欠薪突发事件。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造成进京“非访”和赴省集体上访的,当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二十一)健全监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由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住建、交通、国土、水利、国资委、工商、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治理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分级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形成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治理机制。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工作计划;督查部门负责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访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充足资金保障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通过,并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恶意讨薪等欺诈案件,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负责督办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转包导致的欠薪案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的用工管理,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加强企业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并通过青海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欠薪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三)严格落实问责。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集中督促检查活动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要随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加强普法宣传。省人社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等形式,对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各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用工,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同时要做好舆论监控,防止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发生,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守法诚信、共建和谐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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